0 %

学法零距离

2025-12-01 08:29:38

现实生活中,失误或错误转账时有发生。那么,如果不小心把钱款转至他人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该怎么办呢?漳州市某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因工作人员失误,将款项转至南安市一被执行人某公司,而其账户早前已被南安市法院冻结……

案情回顾

近日,漳州市Z公司向南安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来,该公司会计人员因操作失误误将5万元汇入南安市一被执行人某公司的涉案账户。

异议人Z公司称,这笔款项是与另一公司的正常交易货款,是Z公司误汇账户的款项,并非被执行人所有的款项,该款项应归Z公司所有,请求南安市法院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涉案账户内5万元的冻结强制措施,确认该笔款项归Z公司所有并交付给Z公司。

上述被执行人公司认可该事实,但因其账户已于2023年9月被法院冻结,所以无法直接退回款项。

法院审理

南安市法院审理认为,法院依法冻结上述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Z公司作为案外人,以款项误汇为由请求法院将款项返还,实质是以基于对资金的所有权为依据请求法院排除对该部分资金的执行,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的范畴。

Z公司主张其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该误汇的5万元应归其所有。但由于Z公司汇入被执行人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在该账户未特定化且Z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依据货币占有状态确定权属。Z公司错误汇款的行为实际形成了对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典型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请求权系属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请求权并不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故不足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院驳回案外人Z公司的异议请求。后Z公司服判息诉,未就上述执行裁定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故汇款、转账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时即发生权属转移。

本案中,案外人Z公司因操作失误将款项汇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即已发生了该转账款项的权属转移。该银行账户早已被法院冻结,在Z公司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该转账的款项无法被排除强制执行。

同时,Z公司将款项误转账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且被执行人认可该事实,实际上在Z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构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其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相应款项。

部分图片素材来源网络

文字:王琳 黄艳萍

原标题:《学法零距离 | 误汇款项到被法院冻结账户,怎么办?》

Posted in 奇遇簿
Copyright © 2088 幻斗之墟最新活动_仙侠MMO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